“网上购物利与弊”研究性报告
研究课题名称:网上购物利与弊 班级:高二(12)班
时间:2008年10月4日----2009年4月30日 组长:张翠华
小组成员:张玉华 陶碧欣 指导老师:
一、 研究目标:
1. 增进我们对网上购物的了解,增强我们的消费权益的保护意识。
2. 通过对“网上购物”的利与弊的研究,让我们学会沟通、理解,提高我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和组织交际能力。
3. 通过对“网上购物”的利与弊的研究,让我们学会开发利用校内外教学资源,提高我们搜集、处理信息的能力。
4. 希望通过调查发现网上购物的优势与弊端,能够为我们研究中国网上购物发展转变趋向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从而在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心理引导方面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为网上购物提供和发现新的市场机会、促使国家的相关导向和社会团体活动方式更符合当今老百姓真实需要。
二、 研究活动背景: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络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通过网络,我们可以获取更多的知识,结识更多的朋友。当然,网上购物也成了家常便饭。不论是腰缠万贯的大富翁、时尚的白领丽人还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其中大部分人可能都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那么,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购物来代替传统的购物方式呢?其发展趋势如此迅猛,有什么利与弊呢?我们对此产生了兴趣,所以我们小组成员组织了这次综合性研究性报告。
三、 开题报告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日趋普及,越来越多的商家在网上升起商店,向消费者展示出一片新鲜的购物大地。在美、日等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网络商店发展速度迅猛,美国的世界级超一流的零售商,如沃尔玛凯玛特,家庭仓储、科罗格、J.C培尼等纷纷济身于网络经商的行列。调查表明:美国的家庭已越来越习惯于在家中从网上购物。 在我国,网上购物从无到有也不过短短几年时间。我国第一家网上购物发生在1996年,燕莎友谊商场首次通过网上商城售出一个景泰蓝,虽然货款的支付不是在网上进行的,但这毕竟为我国零售业奏出了网上购物的先声。如今,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已有200多家商场,专卖店开设了网上商店,还有一些正处在观望阶段。 就其发展过程而言,没有一定的严格意义上的分水岭。但它的迅速发展与网络技术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当然,这和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有这内在的联系。人们希望能更方便、更快捷、更多选择地获得自己需要的产品,互联网无疑是人们的最佳选择。对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市场是一个买家市场,他们有更多的选择性,足不出户便可货比天下店,鼠标轻轻一点,便可完成购物,方便而快捷。对于商家而言,网店不需要店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成本更加低廉。商品价格低,也往往是促使消费者选
择网购的又一主要因素。
四、 活动准备、计划工作表
1. 活动准备
(1) 根据老师确定研究的主体小组进行初步的议论;在组长的带领下,制定方案,并拟
出草案交老师审核指导。
(2) 小组长根据个人特长,进行组内分工。
(3) 研究性报告建议:小组内成员按照组内分工,进行研究:①我国网上购物兴起的原
因和发展过程;②关于网上购物研究的报告;③现在网上购物状况与以前网上购物状况之比较;④人们对网上购物的认知与看法;⑤网上购物的利与弊;⑥我国关于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文件;⑦与外国网上购物发展作比较;⑧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⑨。
2. 计划工作表 时间 9月中旬 9月下半月 10月上旬 10月下旬 11月 12月 地点 课室 课室 课室、电脑室 图书馆、资料室、博物馆 课室 电脑室(或家里的电脑) 学校 活动具体内容 讨论课题、确定研究课题 讨论组内成员具体分工 撰写开题报告 搜集网上购物的文字资料; 讨论有关调查问卷内容与相关内容事项; 制作网上调查问卷,并上传; 编写校内问卷调查表,并派发,对在校内同学进行问卷调查或访问调查;并对个别开网店的卖家与买家进行访问调查。 将上学期搜集到的资料和调查问卷的调查结果总结报告汇总给小组长,小组长加以选择,分类整理,总结; 撰写研究报告,内容要涵盖多方面,并讨论完善研究论文的编写 编写结题报告 2月 学校 3、4月 学校 5月 学校 五、 论文正文
(一)网上购物的优点及现状分析
“网上购物”,这个逐渐流行于二十世纪的购物方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不论是腰缠万贯的大富翁、时尚的白领丽人还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其中大部分人可能都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这其中有的也许仅仅想拥有这种体验的感觉,有的可能将此作为一种“知识人士”的标志,有的则可能已将网上购物作为自己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取代了传统上街购物的方式。
究竟何为网上购物呢?
简单来说,网上购物就是把传统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internet直接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务。专业地讲,它是交易双方从洽谈、签约以及贷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通过Internet、web和购物界面技术化的B to C模式一并完成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人将此视为一个面向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大而统的虚拟商场。但在我看来,这个电子商场并非虚拟,因为购物的每一个步骤甚至每一个细节都很真实,与传统购物模式的唯一区别仅在于少了言语交流而有了更多的填单与确认过程。一般来说网上物品的经营大致可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电子商店,即提供网上购物或网上服务的营业者,通过自己的网站,直接对网络使用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另一种是电子商场,它是由许多提供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营业者集中在一个网站中,使用者可以在同一个网站购买不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就是说,在前一种情况下网站经营者同时又是商店经营者,而后一种情况中网站经营者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商店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中介。
网上购物在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显示出较强的发展势头,它在推动国家经济增长方面可以说又是一支崭新的力量。举例来说,GFK最近一份针对德国网上购物者的调查指出,在2004年上半年,德国的在线购物销售额达到53亿欧元。GFK预计,2004年全年,德国在线购物销售额达到110亿欧元之多。 相比之下,在我国网上购物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SARS开辟了中国网上购物的新纪元。面对非典的袭击,多数人被困在屋内,而要想不出门就买到自己所需的东西只能依赖网络,许多防范意识很强的人也试着网上购物。 至此,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上订货、送货上门”的方便,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接受网上购物。我们的调查显示:在调查人群中,有17.9%的网民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在浏览过购物网站的网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有过网络购物经历的被访者中有超过90%的人今后会继续进行网络购物;有63.7%没有购物经历的网民表示今后会尝试网络购物。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网上购物市场有巨大的潜力。
网上购物的魅力究竟何在?
品种齐全应有尽有
“如今网上有啥东西没卖的?”说起在网上购物的原因,很多同学在问卷调查都这样写道。的确,现在打开任何一个知名的购物网站,你会发现,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买不到的东西。大到家电汽车,小到牙刷图钉,只要在搜索里输入你想购买的商品,立刻会出现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
很多同学从初中开始就一直是网上购物的忠实“粉丝”,历数在网上购买的东西,没有上百,也有好几十样了。“网上的东西多啊,即使我在佛山,也能买到海外代购的化妆品,买到本地没有卖的商品。”其中一位受访问调查的同学说,之前她在网上花100多元买了一台酸奶机,而这个“稀罕”玩意在佛山的电器专营店根本没有卖的。“你看我买的很多东西,比如港版的诺基亚手机,日本代购的化妆品,还有全国各地的小吃特产,应有尽有。”
价格便宜真实惠
“殷女士,又有你的包裹!”几乎每个星期,小区的殷女士都会接到单位门卫的电话提醒她去查收包裹。
“第一次在网上买的东西就是儿子的奶粉。”殷女士告诉我,她自己算了一笔账,专营店里400克的“惠氏”奶粉大约卖58元,而网上只要47元。“虽然只有十几元的差价,但是我儿子一个月就要喝13盒奶粉,所以这样算下来每个月都能省100多元。我每次一买就是3箱,一次性购买连邮费都省下不少。”如今,尝到甜头的她连儿子的衣服鞋袜都在网上买,前几天她又买了几双童鞋和智力开发的游戏。
大部分选择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图的就是个便宜,网上商品为何能比零售店里来的便
宜?我们咨询了一位开店铺的朋友,她告诉我们,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的商品由于不存在物流和仓储成本,最终体现到价格上,同样的产品价格比零售店便宜一些非常正常。“很简单,我们卖的商品除了它本身的价格外,还要加上货物的运输成本还有人工费,另外店铺的租金水电等都要分摊到商品上,自然会比网上卖的贵。”所以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等,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在采调查的过程中,我们也从许多精打细算的网购者中得知了他们独特的购物模式。比方说其中一位女买家,她如今形成了一种习惯:首先在当地的服饰专卖店逛街,但是看中合意的衣服并不急于买,而是试穿合适,并记下品牌和货号,然后在网上去找同样款式的衣服购买。“现在很多知名品牌都在网上有代购店,通常都能打折,有的甚至能打5折。我过年的时候曾经看中一个牌子的羽绒服,这里的专卖店只打八折,结果网上直接就是六折。”对于自己这种似乎有点“占便宜”的做法,它不以为然,“如今都是金融危机了,大家都希望花最少的钱买更实惠的东西。”
节省时间不出门
对上网购物乐此不疲的同学认为,这种购物方式不仅节省了时间,免除了舟车劳顿,还能由快递送货上门,实在是方便。
前面提到的其中一位受访者是个自由职业者,她称自己的生活为“懒惰生活”。每次想购物时她就想到网络,懒洋洋地往电脑前一坐,鼠标一点,便上了某个购物网站,先浏览一番最新物品信息,然后便开始用鼠标拖着东西往购物篮里塞,不用担心天冷天热,也不用担心东西多得拎不动,只要银行交易卡里有足够的钱支付,剩下的事便是待在家等着送货上门签字,省去了跑来跑去买东西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不用讨价还价,少费口舌。她觉得:“懒惰生活嘛,当然一切都是以简单而省事为主旨了。”
有人甘愿在家做“宅人”,网购并不意外,但是更多的普通人则是觉得足不出户确实方便。有同学就告诉我们,他们发现网购的好处纯属偶然。有一天晚上,家里人打电话来聊了很久,结果手机欠费,想出门买充值卡,但是因为天太晚,缴费点和充值店都关门了。他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在网上一找,居然真的有手机充值卡卖,而且50元的卡网上只卖49元。最后他直接在寝室里用电脑就充值了,现买现充。“网上就像个24小时的购物场所,现在不仅手机充值卡,连游戏点卡、飞机票甚至彩票都能在网站上购买,多神奇,多方便!”
再次,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多的层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
综上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网上购物的弊端又何在?
商品质量难保证
哲学讲,事物总是存在两面性。因此,网上购物种种好,但是和一般购物方式相比也有它不足的地方。
“美中不足的就是网购不能看到实物,衣物等物品也不能试穿,有时候在网上照片看起来很漂亮,却无法想象自己能不能穿,穿起来是什么效果,这些都只能自己想象,或者货到以后才知道。”即使在网上买了几十件商品的程同学对于在网上购买衣服鞋帽等穿着类物品还是比较谨慎。她告诉我们,除非目的很明确,否则她不会轻易买这类东西。“比如有一次我在网上看中了一双鞋,小高跟,图片还不错,然后拍下来买了一双36码,结果货到一穿大了,后帮一甩就掉。我赶紧联系网上的卖家要求换货,然后换回来的虽然大小还合适,但
是颜色又变了。因为换货退货多半需要买方付邮费,后来我就算了,不可能为了几十块钱的东西再搭上几十块钱的快递费吧!”
而另一位买家遇到的事情更窝火。上个月,他上网时看到一套罗莱家纺的四件套,图案和面料看起来都不错,更重要的是,价格才328元,比起专营店里动辄上千元的价格,这个诱惑实在让人心动。随后他就与网上的卖家联系,卖家称,因为是同厂家生产的货,所以是按照进价加一点利润卖的,而且货已经不多了,让他快点购买。听了这样的话,他赶紧用银行卡在网上支付了这套床品。但是三天后货到了,他打开包裹一看,外包装根本不是正品“罗莱”,打开盒子发现,虽然样式比较接近,但手上这个无论是颜色还是质地都与图片有很大差异,简直就是个“山寨”货。他马上与卖家联系,但是根本不管用。“对方称,他从没说过自己是正品,只是同个厂家出的货。既然如此,为何在广告说明上又挂‘罗莱’的名字,还用别人的图片,这不是骗人吗?”他气愤地说。
跟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无法预先体验商品成了它最大的缺点,而更重要的是,一些网络商家在网店发布的产品像片、产品信息与实物严重不相符合。信用缺失的商家用正品货物的相关影像作为伪装,“挂羊头卖狗肉”以次充好,使得商品质量难以保证。
消费维权取证难
今年“3.15”晚会上曾披露了网银安全问题,这也说明了网上购物存在信用体系和支付体系不够完善,加上法律法规的缺失、行业监管尚存空白等原因,造成了诚信缺失危机、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网上购物引发的维权纠纷呈上升的趋势,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产品质量问题、订单与实物不符、拒绝履行售后服务约定、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市消协投诉部相关人员表示,现行相关法律条款与网络购物方式的不适应性是频繁出现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的原因,也是一些不法商人敢于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客观原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表明其真实姓名和标记。”但鉴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经营者多用虚拟网名注册,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住所等信息无法予以确认,因而责任主体难以确认。
“网络购物之所以问题频发且难以解决,主要因为消费者手中掌握的购物证据不足。网上购物往往采用汇寄款的方式支付,但汇款单无法具体标明商品的功能、型号等。此外,一些公司的名称、售卖人、地址、电话、门牌号码都是假的,很多网上交易又是跨省市的异地交易,给受理和查处带来困难,使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被追回。”
为此,市消协也提醒消费者,网络购物时除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售后服务比较规范的网站外,还应查询商家的银行账户或信用卡,查看开户银行与商家是否在同一城市。对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却要求消费者将钱款打入个人账户的商家尤应警惕。同时,不要轻信所谓的“低价”,汇款前对贵重商品最好先打电话或以文字形式确认欲购商品的具体价格、数量、规格型号等。此外,要注意完整保存有关的电子交易单据,并注意核对货品是否与所订商品一致,有无质量保证书、保修凭证等,以利于日后维权。
(二)调查结果分析
通过调查,我发现:
1. 目前国内市场尚缺具有相当规模和专业程度的网上购物企业。国内在线零售网站在资金上的缺乏使得网上购物不能迅速扩大业务规模和品牌效应,在未来电子商务产业进入高速成长期后,也难以满足客户们对品种、服务、价格方面的要求。
2. 目前国内网络消费群体尚未到位。目前国内有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的网民多数处于16-25岁的低收入阶段,而且消费偏好更倾向于网络游戏、无线增值业务、在线影视娱乐等休闲娱乐服务,而非网上购物。
3. 目前国内网络消费环境尚不完善,网上购物立法匮乏,与传统购物环境相比,网上购物在售后服务、质量保障、等方面仍然难以让消费者放心。信用、网上支付、物流网络三大瓶颈也仍有待解决。
4. 尽管目前国内网上商品较多,但是品种细分却还远远不够,对比传统的线下零售,可 选择的余地相对还非常少,导致电子零售市场规模现阶段仍然难以与传统大型商场、超市所创造的经济价值相提并论。
5. 尽管日用百货销售价格较低、利润空间较小,但相对于传统百货业,电子零售可以大大节约新增店铺成本,具备无容纳大客流、无陈列商品的优势。参照国际上在线商店的发展经验,消费需求较大的百货商品同样适合通过互联网实现分销。
6. 尽管资本投入不足一直是中国电子零售产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2004 年,中国网上购物市场还是开始呈现出百花争鸣甚至混业经营的局面。愈来愈多的运营商渡过了互联网的寒冬,愈来愈多的网民加入了互联网消费大军,愈来愈多的商品出现在互联网上。
7.中国网上购物市场的基础环境越来越稳定,淘宝、易趣、当当、卓越等网上购物网已成为广大网民网上购物的场所。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电信网络规模的壮大,电脑的普及率的提高、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多层次多 角度推动,网上购物市场越来越火暴,会逐渐发展及形成人们购物的主要形式。
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前提是必须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完善,同时针对现在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在相关制度、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为此,我们向相关立法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1、为解决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应当在网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尝试性工作,它于2000年颁发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度”。备案制度要求网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备案网站的合法经营受到保护,同时长期保有电子标识也是一种信用优势;网站名称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人查询重名、提交资料、初审、公告,经过这四项流程,网站名称即受保护。
2、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的实现,除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比如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 应该放在介绍该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对于其他一般信息则可以放在经链接才能显示的页面上。对于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网上不能明确表达的,应当在货物实际交付给消费者时明确告知。同时,对于网页上显示的有关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应当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摄的图片。此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图片中所反映的色彩应当尽量真实,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应有明确说明。这一点上“51BUY”网站做得就比较好,在其网站中向消费者明确指出:“由于照片显示原因,我们无法保证页面所显示商品的颜色与商品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将尽力在网页上就此说明。”
3、对于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作必要的与说明。日前颁布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合意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突破口应该是《合同法》。
4、关于交货迟延的问题。送货上门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明确规定是由经营者专门派送还是选择第三人派送。无论是经营者自己送还是第三人送,如果货物不能按期送达,都应由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有过错的,经营者可以事后追偿。
5、在退货的问题上,我们认为除了食品、卫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录音录像制品 外,其余的商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质期的除外,录音录像制品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正版规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传统退货的规定 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商家利益二者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
6、关于网络广告与宣传。广告发布者应承诺自己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我们注意到,和传统媒体上的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呈现出状态的流动性、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影响范围的扩大性等特征,而我国现行《广告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网络以外的广告,对于互联网上出现的这类广告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制,这就使得现在的网络广告游离于《广告法》之外而处于真空地带。同时如果中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那么到2005年底将全部放开广告市场,因此,我们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面对即将“入侵”的大量国外广告,以更好的应对将来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在广告横飞的世界里更好的保护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我们或者对现行《广告法》进行必要修改或者尽早制定出一部《网络广告法》。
7、关于消费者隐私权问题。对此问题,经营者必须做到: a.制定详尽、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
b.于网站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并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
c.不得为营利目的随意向消费者寄送电子邮件,但消费者同意者除外。从法律层面看,《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虽然一些单行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权,比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速度。
对于消费者我们建议: 1.切勿泄漏个人密码。
2.保存交易记录。在发生网上购物争议时,这些记录可作为证据以便维权。 3.仔细阅读网站的格式条款,小心其中的陷阱.
4.对于邮寄发货的情况,买家签字收货时请注意包裹的包装是否完好,如包装损坏则可以拒收。
5.买家必须了解卖家的固定电话(不是手机)及具体地址。如果卖家不透露这两个重要信息,千万不要付款。
6.很多厂家在售后一般会消极处理甚至不给予服务,所以网上异地购物一定要先询问该产品是否是全国联保。
所以,在所有确保我国网上购物顺利发展的相关举措中,尽快建立完备的网上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应属重中之重,我们只有将网上购物中出现的一些新法律问题、新法律关系及时纳入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体系中,有效地调整在网上购物中产生的一切行为,才能使广大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时从根本上保证网上购物的长远发展。
六、 总结与评价
在本次调查活动中,我们小组成员认真研究课题,积极查阅资料,认真执行调查活动,调动组员积极参与活动。仔细分析调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原因,认真总结结果并写出论文。通过实践,我们体会到了很多。
研究性学习是给我们进入社会实践,也是一种机会,更是一种实践。同时,还能让我们认识到更多的东西,了解更多我们所不知道的社会问题。因此,研究性学习是有利于我们学习上、身心上的健康的。
通过这次综合性学习活动,我们对网上购物的利与弊进行分析,基本上达到了研究的目标。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部分探究不够深入,无法网上购物的发展趋势;二是我们的调查仍不够全面有待后期完善;三是我们对整个过程的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处理能力不够灵活。
附1:调查问卷
Q1.你会尝试网上购物吗?
A.会,会给我带来方便,又可以淘到好玩、好看的东西 B.不会,不方便也不安全
C.偶尔会,会去找找有没有自己喜欢的东西 Q2.你在网上购物是出于什么目的? A.只是出于好奇,追求时尚
B.方便,平时很少逛街(逛街很累!~) C.可以淘到很有价值的东西
Q3.你在网上购物通常会关注什么会买什么? A.好看的衣服,小饰品 B. 生活用品,运动用品等 C. 一些国外进口的产品
D.其他(请举一两个例子) :
Q4.你认为网上购物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A.利大于弊 B.弊大于利 C.利弊相当
Q5.你之所以不会尝试网上购物是因为什么? A.不安全,容易上当受骗
B.不方便,还要到邮局办理汇款手续 C.不合适,万一买了东西不合适怎么办 Q6.你通常会到哪里逛逛? A.易趣 B.淘宝 C.当当 D.拍拍 E.其他:
Q7.网上店铺最吸引你的地方是什么? A.异类的名字加上好看的店面设计 B.商品种类繁多,服务态度又好
C.价格容易让人接受
附2: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
欧盟
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在自己家中购买商品服务会获得许多益处:较多的选择,购买之前容易得到详尽信息,购买价格可能较低。 要增强信任,也可以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历和债务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费者个人数据,明确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状态来达到。
《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来促进电子商务,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本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需双方通过远距离通信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所缔结的合同。在远程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带进攻性的市场技术的侵犯,也会受到供方给消费者的不足和不适当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对用信用卡支付时可能带来的欺诈和错误风险。
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活动在充分的法律保护规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从1996年以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经营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权。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
德国
德国于1997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在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方面,虽然该法同意服务提供人可以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但要求应先将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与目的告之服务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经服务使用人的同意。同时,该法也赋予服务使用人撤销其同意的权利。在达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资料即应删除,若传输与服务使用人有关资料与其他服务提供人时,也应告知服务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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