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理论课课程论文
浅谈公识的培养与公民教育
摘要:建立良好的公民教育是中国近现代以来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已初步建立,要求社会成员根除传统的血缘伦理、等级身份和特权思想,树立公平与效率、竞争与合作、权利与义务等新观念。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素质的提高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和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民素质,公民教育,现代化
加强公识培养是当前世界各国现代化进程中普遍关注的话题,许多国家在面向21世纪的教育计划中,都把公民教育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在呼唤全社会关注公民教育问题,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公民素质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必须正视的重要国情
公民是民主法治建设的主体。没有自由平等的公民,就没有民主法治的国家。每个公民只有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责任和使命,才能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获得健康的文化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前副院长李慎之指出:“为什么中国的现代化一百年来成就不大,以致被称为‘九死一生的中国现代化’?第一个原因就在于中国始终没有能培养出够格的现代化的公民?”
本人十分认同其观点,我国民主制度的建构与
教育所塑造的公民素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在我国推行民主政治,最大的困难和问题就在于缺乏合格的主体条件。这是因为,无论民主政治还是法治建设都需要合格的现代公民作为其最大的参与主体,在我国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须正视我们有受两千多年以来的惯性思维影响,存在 “臣识”极为浓厚而公识极为欠缺的“隐性”国情:
首先,我国古老的文化缺乏这方面的传统,与小农经济相适应,中国很早就形成了以宗法关系为纽带,家国同构的社会范式,如近代学者梁漱溟所言“比国君为大宗子,称地方官为父母,视一国如一大家庭。所以说,
‘孝者所以事君,弟者所以事长,慈者所以事众’;而为政则在乎‘如保赤子’?自古相传,二三千年一直是这样”。在这种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下,公民不仅没有行使自己正当权利的机会,而且民主权利意识也极为欠缺,与西方社会很早就认为公民是一个包含“民主、自由、平等”内涵的政治概念相比,中国古代社会只有“臣民”、“子民”、“草民”、“良民”、“暴民”,而偏偏就是没有公民的概念。20世纪初,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对中国的国民性曾经进行了深刻的文化批判,他们主张对传统文化进行改造。辛亥后,公民教育开始在我国萌芽和缓慢发展,但遗憾的是,近代中国的国民性改造和“新民”、“立人”的努力,由于不具备稳定的政治条件和相应的经济社会基础而收效甚微。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虽然推翻了“三座大山”,但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及组织制度中仍存在着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一言堂等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这些弊端多多少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
其次,当代中国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缺乏这方面的内容。在当今中国,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和公民的平等地位与权利不受侵犯的条件已逐步具备,现代公民应该能够走出主义造就的“顺民”与“暴民”的传统束缚,清楚地认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意识到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但遗憾的是,我们的教育却长期缺乏这方面的内容,或者说虽然已有少量这方面的教育内容,但有其形而无其魂。学校虽然从中小学开始就设有思想品德教育课,但绝大多数学生不管在家里还是学校普遍接受的仍是一种“听话”教育,他们对自己在社会上有哪些权利茫然无知,在许多问题上,学生都不可能有自己的发挥,无论理解不理解都必须按照确定的标准回答。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学生可能在某些方面受到精心的培养,但在其他许多方面却被束缚和了。
再次,社会尚未形成培育公识的普遍氛围。其实臣民、公民、子民、顺民或人民等等,每一个称谓它都是有特定的含义。一般说来,公民是有主体性的,但仅仅是主体性恐怕还不足以诠释公民,我们必须强化公民的政治内涵:即公民首先是一个政治身份,尤其在把公民和臣民对比的时候,这种政治色彩就非常鲜明。臣民是封建制度下皇帝眼里的子民,只有皇帝才是国家的主人。时代变了,建立了共和国,公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在共和制下的公民都有权利参加政治生活,了解对国家应承担的义务,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民的这种政治身份却有意无意地被淡化了,以致于公民对自己的权利也是模糊的,如 “公民”这个词用的非常少,用的频率最多的是“百姓”和“人民”,这些习惯正反映了我们公民教育的滞后,与我国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极不适应。
二、公民教育是侧重于培养合格公民的素质教育
公民教育是培养合格公民的教育,它与素质教育是一致的,是一种最重要的素质教育。中国的公民教育是培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格公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具有政治色彩的概念,不是于政治之外的教育。1912年民主家蔡元培在任教育总长时,就明确提出了以培养公民道德为主的教育宗旨,他首倡教育应以德智体美四育并重,同时又提倡“以公民道德教育为中坚”,赋予公民道德以法兰西的“自由、平等、博爱”之内涵,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意义。今天,我国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是有了公民身份,并不意味着自动产生合格的公民。要产生民主法治国家的合格公民,必须提高公民素质。那么,公民素质最主要的内容是什么呢?本人认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㈠主体意识。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他是从事着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的能动主体。作为民主法治国家的现代公民,需要具备的人格和自由的意志,每个人都应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的、自由的,与他人地位平等的人,有自己的权利能力、行为责任能力和人生价值,自觉关注和实现自身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决不依附于他人。同时,要认识到自己的意志也是自由的,要做自己的主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并能够自觉地以法律和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自己负责,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当然,公民也必然在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㈡权利意识。权利是公民存在的方式,是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保障,是参与社会生活,取得并维护各种权益的根据。作为公民,首先,要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方面的基本权利,并依法行使;其次,应主动追求和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权利遭受侵害时,能够有意识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再次,要自觉做到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时,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㈢责任意识。与权利意识相联系,作为公民,还要时刻意识到自己“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代社会,公民作为国家的一员,应清楚自己一切权利的实现,都应该在有序、有效的状态下进行。现代法律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原则,要求公民不仅要树立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不可剥夺的权利意识,而且要树立不可推卸的责任意识。
㈣参与意识。参与意识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政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决策的自觉性,政治参与是政治关系中公民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反映着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参与意识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主意识,公民的民主参与以公民地位的平等为前提条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公民,才会有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才会积极主动地参政、议政和监督,积极地维护和改善民主制度和民主秩序,这是从法律制度规范走向现实法治秩序的重要桥梁。
㈤守法意识。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一般而言,守法意识如果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一项道德义务,就能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所以,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公民要具有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意识,养成尊重法律信奉法律的信仰。
㈥道德意识。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法律出现之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是靠道德来调整的,现代社会生活丰富多彩,给了每个人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但是,不论怎样选择,都不能离开做人的底线,都不能颠倒是非,以丑为美、以恶为善。道德是形成法律的基础,法律实质上可视为一种道德的底线。如汶川地震中出现的“范跑跑”,其危急时刻抛弃学生独自求生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不违法但有为道德的行为。
上述六个方面的意识合称为公识,而在上述意识中,特别值得强调的是道德意识,因为以上谈到的与法律相关的各种意识其实都是社会主义新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当通过宣传教育,各种法律意识由外在的规范成为公民自觉自愿遵行的规则时,这些法律规范对公民来说便成为一种道德规范。因此,公民教育其实是一种现代德育。
三、中国现代化进程迫切要求深入推进公民教育
㈠公民教育要在公平对等的教育理念下进行。传统德育的重点内容是服从和奉献,而现代德育的重点内容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一方面,我们的欠缺是明显的。在一些人眼里,道德观念淡薄、守法意识不强、善恶界限混淆、诚信规范缺失,完全是因为普罗大众觉悟低下使然,是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公共生活责任意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使然,也就难怪群众对某些居高临下的思想教
育经常带有观望、自保、冷漠、拒斥等等负面的心理,因此,本人主张公民教育应该在公平对等的教育理念下进行。
㈡推进民主政治发展,提高公民政治社会化水平。如果没有民主制度下的公民经历和体验,没有民主制度的教育和训练,公民素养是很难形成和提高的。世界范围的民主化历史告诉我们,民主制度以及公民的民主生活经历构成民主文化成熟的必要前提。今天,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如总所言:“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种民主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必然要求,也是对公民教育的最好实践。
㈢开展以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为核心的教育活动,使公识深入人心。这是一项关乎公民道德建设的长期性工程,这项工程应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着力点,贯穿于人们的学习、工作、生产和日常生活,实现经常化和制度化。在内容上,它不仅告诉公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而且引导人们依法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培养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公民信仰法律,不仅教育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遵守规则、维护公德,而且教育公民诚信友爱、平等竞争,建立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
㈣现代社会公识的培养,主要靠公共教育机构——学校来实施。公民教育虽然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个是学校教育,一个是社会教育,但是社会教育面对的工作非常繁重,而且成人的世界观往往已经定型,对成人进行教育难度较大,所以应该特别重视学校教育,在各级学校开展良好的公民教育,把希望寄托在未来。这是打造民族复兴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根本目标就是培养现代公民。目前各门课程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公民教育的要求,但是还很不够,作为培养现代公民的学校教育,公共生活及其公共精神应当渗透于学校教育工作的各项工作,体现于学生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现在正在全国各地大学中推进的新课程改革,要求各个学科把德育的要求、公民教育的要求和公民素质的培养渗透其间。甚至我们还可以像许多国家或者像我国上世纪50年代那样在学校中开设公民课、课,为公民教育建立稳定的载体,内容就是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和国家的关系等。
结语: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合格的现代公民,同时也为现代公民的产生提供了基
础和条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政治经济的僵局将被打破,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逐渐转变,物质文明发展的巨大成就为公民教育提供了坚实的土壤,公识等现代理念开始在各个领域得到前所未有的支持,公民教育作为国家现代化的表征,正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
参考书目:
①李慎之:修改与公民教育〔J〕5。
②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A〕.陈少峰.中国伦理学名著导读〔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95。
③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27,334。
④蔡元培: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A〕.陈少峰.中国伦理学名著导读〔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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