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目录见附表一。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目录见附表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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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
(二)制定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颁布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三)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 (四)监督指导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制定。
(五)组织、配合和指导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管理。 (七)监督指导各单位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工作。 第五条 分、子公司的职责
(一)组织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利用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网络,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预警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检查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
(四)协助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管理。 (六)协调组织和监督检查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工作。
(七)审核所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表和评估综合报告。
第六条 发电企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四)及时修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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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向上级汇报重大危险源发生的事故。
(六)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三级网络,规范企业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七)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定期自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建档和备案
第七条 发电企业每年第一季度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第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危险有害因素要准确。格式按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中普查登记表进行。
第九条 发电企业对普查出的重大危险源与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临界值(参见附表一)进行对比,将临界量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地方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分、子公司应及时检查和审核所属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台帐和建档工作,并通过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及时审核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 评 估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评估类别目录(附表三)规定,结合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实际,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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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专家组织检验、评价、评估的重大危险源,检验、评价、评估的周期按规定进行。发电企业自评估时,应充分利用评估机构或专家检验、评价、评估的结果,减少重复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自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对所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进行协调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均要提出评估报告、填写重大危险源评估表和评估问题整改表(见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之附录),并做好评估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完成企业全部重大危险源自评估后,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整改计划;综合整理出本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在第一季度末上报分、子公司。
第十六条 分、子公司对企业上报的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应及时进行审核和确定,并于每年四月初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应含有下面内容,具体格式见重大危险源评估辅导材料中范本。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和范围;
(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列出该重大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 (三)安全评估和安全评估表
(1)指出用何种方法开展安全评估。
(2)描述清楚L、B2值中的10分值各有多少,2分值
有多少,如此类推。
(3)交待清楚L、E、C、B2值中最大分值的原因。 (4)按《标准》中附表S统计具体评估情况。 (四)安全对策措施和问题整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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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照L、E、C、B2值最大的分值,指出存在的主要
问题。
(2)按《标准》中附表U要求列出评估问题整改计划。 (五)结论与建议
(1)明确重大危险源等级。
(2)列出降低危险等级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评估标准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并按本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发电企业应及时按评估标准重新进行评估,并按本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对按照评估结论已不构成国家级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估标准,按危险性将重大危险源分为四个等级。集团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一级重大危险源由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二级和三级重大危险源由各分、子公司监督管理; 四级重大危险源由各企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三级监督管理的责任人为各级机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应按三级管理职责要求加强对所监管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要结合季节性安全检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评估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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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完成,确保各级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
第二十四条 发电企业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要列入本企业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防破坏。
第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除水电厂大坝、火电厂灰坝、生活水厂外,其余都要列入本企业重点防火部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电企业要结合《安规》,加强员工对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和重大危险源紧急救援、应急预案等知识的培训与考试。
第二十七条 发电企业要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 各发电企业要按计划定期开展现场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分、子公司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发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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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构成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
序类别 号 名称及场所 国家规定临界值 蒸汽锅炉压力>2.5MPa且额定容量≥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水1 锅炉 锅 炉 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MW 介质毒性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压力容害的三类压力容器;易燃介质,2 压力容器 器 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 的压力容器(群) 汽油罐及加油站 生产场所2t;贮存区20t 可燃液3 体 #0柴油罐及油区 乙 醇 石油气 乙 炔 氨 化学试验室 有毒 5 危险品 民用爆破器材 生产场所10t;贮存区100t 生产场所2t;贮存区20t 生产场所1t;贮存区10t 生产场所1t;贮存区10t 生产场所2t;贮存区20t 剧毒品1kg 生产、医疗用等(钴60;铯137等) 1t(雷管、导报导爆管) 50t(铵梯炸药、乳化炸药) 制氢站及罐区 生产场所1t;贮存区10t 可燃气4 体 氯罐及加氯间 生产场所10t;贮存区25t 放射源 起爆器材 工业炸药 6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0t(氨等) - 7 -
附表二: 构成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 序类别 号 1 2 大坝 电气 设备 名称及场所 水电厂大坝 火电厂灰坝 升压站 主 变 汽轮机油系统 危害性质 可能造成下游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可能造成下游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环境污染 可能引发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可能造成发电机组较长时间停运 可能造成重大火灾和机组较长时间停运 可能造成重大火灾和多台机组较长时间停运 可能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机组停运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可能影响生产机组较长时期运行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损坏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存储燃料压力容器可能造成火灾和爆炸;热交换器、压力容器可能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3 生产防电缆夹层及沟道 火 危险品仓库 炉内检修平台 客货两用电梯 斗轮堆取料机 起重 机械 汽(水)轮机车 间桥式起重机械 大型施工机械 临时吊栏 生活用 压力容器 5 压力容热交换器 器 招待所 礼堂 非生产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6 俱乐部 防火 人身伤亡事故 歌舞厅 商场 通勤车辆 交通安7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全 通勤船只 4 - 8 -
8 水源 生活水厂 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人员中毒 附表三 重大危险源评估类别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锅炉重大危险源 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 汽油罐及加油站重大危险源 #0柴油罐及油区重大危险源 制氢站及罐区重大危险源 石油气重大危险源 乙炔重大危险源 氨重大危险源 化学试验室重大危险源 氯罐及加氯间重大危险源 放射源重大危险源 起爆器材重大危险源 爆炸危险原材料和工业炸药重大危险源 水电厂大坝重大危险源 火电厂大坝重大危险源 升压站重大危险源 主变重大危险源 汽轮机油系统重大危险源 电缆夹层及沟道重大危险源 危险品仓库及乙醇重大危险源 - 9 -
名 称 备注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炉内检修平台和临时吊栏重大危险源 客货两用电梯重大危险源 斗轮取料机重大危险源 汽(水)轮机车间桥式起重机械重大危险源 大型施工机械重大危险源 生活用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 招待所重大危险源 俱乐部、歌舞厅和礼堂重大危险源 商场重大危险源 通勤车辆重大危险源 通勤船只重大危险源 生活水厂重大危险源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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