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 二、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动物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注射。
三、对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经强制免疫的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四、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必须在当地畜禽兽医部门领取。
五、非强制免疫病种疫苗,购进时必须确认疫苗销售商的经营资格(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疫苗的批准文号,有效期等,作好购进使用登记。
六、疫苗应按标签说明妥善保存,在有效期限内使用,做好动物和注射部位消毒,原则上一畜一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学用药、合理用药。
二、禁使用违禁药品,过期失效药品,人用药品。 三、能使用抗病毒药品。
四、量少用或不用药物残留大的药品。 五、售动物必须达到休药期。
六、药品要妥善保存,出入、使用、记录齐全。 七、进药品要到有资格的销售店购买。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深埋、焚烧化制度。 二、运输动物的垫料,必须无害化处理。
三、经污染的工作人员服装、用具进行消毒无害化处理。
四、疫苗瓶、药物瓶,一次性注射器等,一经使用必须无害化处理。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养殖场休药制度
因为有些药物允许使用,但它在动物体内吸收、分布、转化和消除要有一个过程,所以必须停止用药一段时间,才能食用。为此,养殖场:
1、尽量少用或不用抗生素,必要时使用的必须在超过国家规定的休药期后才能出售上市。 2、禁止使用抗病毒药物。
3、禁止使用药物残留大的药物。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一、经强制性免疫的畜禽必须加注标识。
二、畜禽标识,使用必须登记造册,档案保存时限2年。 三、标识必须专人专管,不得弄虚作假。 四、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出栏上市销售。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养殖畜禽的圈舍,每天坚持清扫,保持圈舍清洁、定期、不定期消毒,消灭病源微生物,减少疫病传播。
二、每月15日为定期消毒日,对养殖场全面彻底消毒。
三、车辆人员出入场区,要按照规定消毒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四、消毒液要交叉使用,防止形成耐药性。
五、消毒液要按照说明使用,不得浓度过高或过低,保证消毒效果。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检疫申报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调出动物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三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十五天申报检疫。 三、调入动物严格管好有关规定申报,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批准放可调入,并严格隔离观察,确认无传染病才能入场、入舍、入群。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疫情报告制度
一、认真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要求,发现动物染病或疑是染疫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根据具体情况,确实需要进一步诊断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迅速上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
四、坚持每天逐级向上进行零报告制度。
五、每天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信息畅通,上传下达及时。
六、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私自脱离工作岗位,确保通信设施正常运转。 七、兽医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互通情报相互协调。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fix.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