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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学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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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学会工作条例

(2002年8月中国煤炭学会五届常务理事会函审通过)

一、总 则

1. 为加强学会工作管理,健全经常性工作秩序,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煤炭学会章程》,制订本工作条例。

2. 根据《中国煤炭学会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学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学会)是业务指导关系。

3. 省区市学会在本会章程的基础上制订各自的章程和工作条例。

二、组织管理

1. 按照《中国煤炭学会》章程,本会委托省区市学会发展个人会员,并做好管理工作。

2. 本会按照章程,经自愿申请,常务理事会审定,发展团体会员,省区市学会根据当地科协的规定发展省区市学会的团体会员。

3. 省区市学会选派会员代表出席本会召开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组织贯彻实施代表大会和本会理事会的决议。

4. 省区市学会要将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其主要会议的文件和纪要抄送本

会,将理事会成员名单及秘书处负责人名单,抄送本会备案。

5. 省区市学会理事长或理事、秘书长出席本会召开的工作会议,并组织实施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事项。

6. 本会通过文件和中国煤炭学会“简讯”,安排布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有关工作事项。

7. 按照本会通知,省区市学会参加煤炭青年科技奖、孙越崎青年科技奖及能源大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学会工作者等评选推荐工作。

8. 省区市学会根据本会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和统计报表。

三、学术交流

1. 省区市学会组织参加或联合举办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并评选优秀论文。

2. 省区市学会支持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在本地区举办各种学术活动。

3. 省区市学会之间根据需要可联合举办跨地区的学术活动。

4. 本会通过主办的《煤炭学报》、《当代矿工》和学会工作《简讯》及编写的书籍、论文集等,与省区市学会交流学会工作经验和科技信息。

5. 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与省区市学会及下属各专业(工作)委员会,通过主办(或合办)期刊、编写书籍、论文集等交流学术动态和信息。正式出版物需按规定办理报

批手续。

6. 根据本会通知,省区市学会可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科学普及

1. 本会及省区市学会按照科协的要求开展科普活动,宣传普及科技知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2. 省区市学会配合本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做好每年的“全国煤炭生产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论坛”等工作。

3. 省区市学会结合科技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干部进修、岗位培训等继续教育活动,注意学以致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4. 创造条件建设好科技工作者(会员)之家,努力为科技工作者(会员)服务。

五、咨询服务

1. 本会及省区市学会紧密结合国家发展规划和煤炭生产建设的需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进行科学研究与论证工作,提出科技建议。

2. 努力为企业发展服务,接受委托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或课题研究工作。

六、附则

1. 本条例适用于团体会员单位煤炭学会(科协)。

2. 本条例经2002年学会工作会议讨论、征求各省区市学会意见后进行修改。中国煤炭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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