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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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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摘要】伴随科技的网络环境发展至今日,知识产权中的“数字版权”由“印刷版权”发展而来,给人们带来无尽方便的网络,也给带来了一定的忧虑。因版权具有私权性,使得网络中的著作权受刑事保护的力度和范围远远不够,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的运行远远赶不上侵权手段的翻新。因此需各位同仁对此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

【关键词】刑法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著作权制度;侵权犯罪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行为的恶劣性已经不是民事法律、行律所能解决的,网络著作权在需由民法、行、经济法调整的同时,将日益需求刑法的调整。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及犯罪主体均产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刑事行立法的规制已明显不足,建议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对刑法侵犯著作权罪加以修订或进行有权解释,加大对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一、我国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主要规定在217条的侵犯著作权和21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然而,在现实的实践操作中存在大量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罪名来看,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两类主要形式,将社会危害性、性质不同的行为、相异主体在同一层次的危害性程度规定在一起,承担同一个刑罚幅度或不同刑种。对罗列的具体罪名,因其数量太少,而刑法要求法典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以很难保护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侵犯。

第二,关于定罪标准。首先,刑法规定不以实际损失而以违法所得为准。在实践中这样规定就存在一些问题。刑法要求所得违法数额较大,其‘较大’,是以个人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在20万元以上,为标准的,违法所得的利润是以售价而不是按照正版的定价计算,对其份数是以行为人复制或发行的份数为准。

第三,关于刑罚结构。我国对于著作权主要采用自由刑、罚金刑,但以自由刑为主。自由刑就采取剥夺或人人身自由的惩罚方法。自由刑加大使用提高了犯罪成本,同时也增加了预防费用。罚金刑是财产刑的一种,是指国家强制犯罪分子用金钱来抵偿犯罪的一种刑罚措施。无限额罚金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二、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多项专有权利的总称。首先,有著作权的保护在利于鼓励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对严重侵权行为适用刑法加以抵制的观念也才能为人们所接受。其次,科技、文化的发展促使当今的商品经济的交往依赖于科技、依赖于知识进行贸易。最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都逐渐加强了刑法对知识产权的调整,我国也不例外,许多学者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入日新月异的网络著作权,用以指导我们的文化、教育、科学、经济向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我国著作权犯罪的主要特点:第一,侵犯著作权犯罪总的来看呈向上发展的势头,但通过刑法或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却很少。第二,侵犯著作权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侵犯著作财产权、侵犯著作人身权、两者同时被侵犯。第三,为了更多的利益,许多商人放弃了道德的约束,“自由”的侵犯着别人的版权,而不给予最低限度的金钱补偿,所以,才有词曲作者难找救济的尴尬。在多种法律保护中,

刑法是最有威慑力更是最严厉的保障方式,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等措施不能惩处该行为时,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对其采取强制性保障措施,以其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预防效果。总之,用刑法措施保护著作权就提应提到应有的高度和位置。三、对我国刑法保护著作权的立法完善的建议

目前我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设置的刑罚在严厉性上还是比较适中的,但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大量侵权行为由于立法和司法的原因没有得以处罚。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刑罚对私权的漠视,导致其对著作权的关心不够,但著作权的犯罪却侵犯着复杂客体,既有个人的私权又有国家经济秩序,我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还是可以的,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却有很大的不足。我国主要将其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由此可窥中国制订法律时的偏重,将定罪不是确定在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是倾于违法损失。所以笔者呼吁应将其定罪标准确定在实际损失上,这样才能更有效、更充分的保护受害者的损失。对受害人的有效保护,才能更好的树好刑法保护、维护人民私权这一宗旨。

第二,补充刑罚结构。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应增强罚金刑的运用,确定好罚金刑的计算方法,以期在实践中能更好、更有效的运用,笔者借鉴学者观点,可以确定一个最高额或最低限,或者以违法所得来确定罚金的比例或倍数,其罚金的数额必须明确,这样才方便实践操作,也才能更好的维护好受害人的利益。

第三,扩大刑法保护著作权的范围也应慎重。虽增加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对著作权益人的利益保护很重要,但对其范围及惩治的力度的考量都不容忽视,同时,加大对侵犯著作人身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也应当有相应的刑法罪名予以确认。

第四、在诉讼方式上,应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同时两者结合的方式。这样才能在保障诉讼的原则性的同时增强其灵活性,更好的为生产生活服务,真正为人们的基本权利保驾护航,也才能更好的节省人力、财力、物力。四、结束语

在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民事和行政的救济方式不足以抵制盗版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运用刑法保护网络著作权已成为急需。刑法的介入要本着必要性和有效性的原则,考虑到网络这一对象的特殊特点,确立合理的罪名,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刑罚,以期收到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志伟.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反盗版中的作用的思考[J].著作权,2000(02).

[2]张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董桂兰.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持挑战[J].中国科技论坛,2000(02). [4]梁根林.刑罚结构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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