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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墙涂装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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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墙涂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双方就本涂装工程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总天数为45个有效工作日,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天气原因延误工期另计。

2、由于发包方要求的工程变更及其它发包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工期顺延并且每顺延一日,按合同总金额0.1%计罚款,以补偿承包方的损失。

3、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中断或工期延长,双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发包方有权根据质量标准,随时检查承包方施工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有权要求承包方返工。

四、合同预算工程量及合同预算金额

本合同预算工程及总金额按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计算,工程结算按实际的工程量计算。

工程单价:¥37元每平米(全费用)。

本合同预算总工程量:约46000平方(最终按实际发生计算)。 本合同运输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本合同预算总金额(人民币):约1702000.00元。 五、施工条件

发包方有义务为承包方提供安全的施工场地,通水、通电。脚手架和吊篮及吊绳等机械由承包方自行提供。

如发包方未能及时为承包方提供以上施工条件,造成承包方损失及工期延期,由发包方负全责,并赔偿承包方损失。由承包方对涂装前施工一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承包方有权对不合格工程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负责赔偿。

六、施工人员和安全责任

承包方组织专业的涂装施工队伍,一定数目的涂装技术人员,保证工程质量。施工中安全责任由承包方全部负责。出现安全事故承包方要积极上报,并配合处理并承担所有事故损失。

七、工程验收

由承包方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三日内,发包方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否则承包方有权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对此验收须予以承认接受。

八、工程变更

任何工程变更须发包方下达书面《工程变更通知》,由此引起的工程变更,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发包方必须在《工程变更通知》下达后三日内,为每一项工程变更签字《工程变更结算单》,做为结算依据之一,由于此工程变更引起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负责赔偿。

九、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按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计算。乙方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结算书》给发包方,发包方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30日内,必须作出计算审核,否则视为发包方承认承包方提出的《工程结算书》,并同意按此支付工程结算款。

十、工程款付款方式

1、 2、 3、

4、工程结算按照现场实际测量面积决算。 十一、工程保修

1、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自发包方对本项目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承包方对于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破坏不承担保修责任,若维修则由甲乙双方确认费用后再做。

2、 另承包方对墙面进行初步验收,有部分墙开裂,工程结束后若有开裂和人为损坏现象,双方现场共同察看,确认责任方,承包方

配合发包方维修,并由发包方承担人工和材料费,属承包方责任,无条件进行返工。

十二、工程违约

1、如果发包方不能按本合同付款,承包方有权停工,造成损失由发包方承担,每延误一天,处以总造价0.1%罚款。

2、如果因承包方原因,承包方未能按合同要求按时竣工,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计,处以0.1%罚款。

十三、其他

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备注:

十四、合同生效期 双方签字生效。

发包方: 承包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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