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举报人有必要做笔录。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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