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手续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签字声明;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调解书或判决书;丧偶者需提供死亡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提供通行证和公证声明;华侨需提供护照和认证声明;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和认证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材料并询问情况,符合条件即可登记,否则需说明理由。不予登记的情形包括未满法定结婚年龄、非自愿、已有配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法律分析
办理第二次结婚登记的手续如下:
一、男女双方应当携带以下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离婚者需要提供离婚证、调解书或判决书;丧偶者需提供死亡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结语
结婚登记手续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丧偶者需提供死亡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需出具通行证、身份证及公证机构声明。华侨需提供护照及公证机构或使(领)馆认证的声明。外国人需提供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及公证机构或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将审查材料并询问情况,符合条件者当场登记并发结婚证,不符合条件者将说明理由。未满法定结婚年龄、非自愿、已有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者不予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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