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一、回避的程序是什么
1、回避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发现一审人民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2、回避的审查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审查和决定。
3、回避的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的规定,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
二、审判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审理案件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起诉。
2、受理。
3、开庭。
4、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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