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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来源:抵帆知识网

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除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外,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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