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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诉讼费用负担是谁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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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两大类: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1、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当然,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都有例外不予交纳、减半交纳、增加或减少交纳、或预交等情况。

诉讼费用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交,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但是执行申请费、破产申请费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或者在破产清算后交纳。

2、侵权之诉、无因管理之诉、不当得利之诉中,律师代理费主要由本方当事人支付并最终承担。原告、上诉人、申请人等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但也有例外。

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根据着作权法四十、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中的规定及专利法审判实践,律师费用包括在损失范围内(当然认定的数额由确定),应当单独列明或在损失赔偿中一并由败诉方承担。

3、在合同之诉中,对基于合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承担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侵权之诉、无因管理之诉、不当得利之诉中的一般承担规则。

一、证人的出庭义务

1、证人出庭作证行为具有利他性。就是指一般的证人出庭作证,是为了解决有关案件事实的争议,通过提供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为司法裁判活动提供事实基础,使得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证人对于案件结果而言,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并不需要对本案提出主张或进行抗辩,其作用是对于诉讼结果的产生创造条件,有助于司法权的顺利进行,当然当事人作证的除外。

2、证人出庭作证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是凭借其亲身体验作证的自然人,其感知、记录、回忆、表述能力、状态以及诚实作证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的影响,为此,要当庭审查这些作为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如果证人不亲自出庭,则无法对这些问题进行审查,即要求不能由其他人员代替证人出庭,也不能以证人庭前陈述替代证人的庭上证言,我国在诉讼中确定的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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