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后,一般在半个月内能收到通知。如果准许撤诉的,会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并送达给当事人;如果不准许的,则会作出不同意撤诉的裁定,则当事人仍然需要按时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收到诉讼通知短信通知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当事人已被起诉,要求当事人到自取诉讼文书,或者提供收件地址、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以便通过快递、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虚假诉讼。原告撤诉,开庭前撤诉,
法律分析:虚假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和司法诚信,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依法予以惩戒。耗费了一定的司法资源,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十五、 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原告撤诉对被告好不好?
原告撤诉是指在人民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只能由原告提出,不能由判决。在人民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可以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如果案件已经判决,原告则无法申请撤诉,如果原告对判决不服,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也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我是原告,想撤诉,怎么撤诉?
一、撤诉怎么撤1、撤诉程序如下:(1)申请撤诉,即原告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2)对原告撤诉请求作出是否同意的裁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撤诉的条件有哪些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4、撤诉必须由人民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原告已撤销申请是不是撤诉了
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决定,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不损害他人、国家或者集体合法权益的,会予以准许。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在人民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以前,以积极明确的意思表示,向人民提出撤诉申请的诉讼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该内容由 程振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fix.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