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伤残鉴定过程需要本人到场,无论是司法鉴定还是劳动能力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可以要求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陪同。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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