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具体如下: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特别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一般不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根据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利息;
3、因纳税调整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应税事项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4、纳税人身份变化而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预判居民个人已纳税后改按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5、境内居住、停留时间发生变化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无住所个人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预计的90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实际停留天数超过预计的183天的,应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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