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了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法律依据: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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