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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委托服务中旅行社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

来源:抵帆知识网

按照民法原理,单项委托服务中,旅游者与旅行社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如代订交通客票服务中,旅游者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授权给旅行社,委托其为自己代订约定时间约定档次的交通客票,旅行社接受委托后,以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身份与铁路或民航部门进行预订交通客票的行为,完成任务后,将交通客票交给旅游者,并从中收取劳务费。三方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运输合同双方

的权利义务

代订客票

旅游者(本人)

旅行社(代理人)

交通部门(第三人)

授权委托

在上述法律关系中,旅行社的义务只限于代理事项,只要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完成自己的代理行为即可,其后的权利义务全部归属于旅游者。所以其法律责任也很容易确定,只要不存在无权代理或滥用代理权的情形,一般无需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因此传统观点认为,与团队旅游(或包价旅游)服务相比,单项委托服务几乎没有什么法律风险。

一、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有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其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

有权代理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一)代理人有代理权;

(二)代理人须作出或者接受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仅包括双方意思表示,还包括单方意思表示。例如,代理人可以行使形成权,即仅凭自己一方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这就是单方行为;可以为订立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

(三)代理人为代理行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四)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代理义务;

(五)代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原则上,任何法律行为均允许代理,作为例外,具有身份性质的行为,如结婚、离婚、遗嘱等,此类身份行为强调特定主体的本人的意愿,故不允许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行为人没有他人授权,或者超越了授权范围,或者授权终止后依然以之前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则合同不发生效力,其结果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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