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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及诉讼主体识别

来源:抵帆知识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施工合同效力、合同无效结算、备案合同与黑白合同不一致的结算依据、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认可送审价、工程款结算标准、司法鉴定范围、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确定包括法人和分支机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解决方式为和解、协调、仲裁和诉讼。

法律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当事人以挂靠形式订立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为:和解,即双方在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沟通后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协调,是指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对争议部分予以明确,使争议双方能够解决争议问题;仲裁,指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包括合同效力、结算依据、工程款标准等方面。在诉讼中,确定诉讼主体也是重要的一环。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解决这些纠纷可以采取和解、协调、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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