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代表本级具体组织、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所属工作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从事行政处罚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证。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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