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依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监督检查全县各级组织和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
2、开展反斗争,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调查和发现党风廉政建设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3、审查和处理党组织、、行政机关、监察对象违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纠正、改变下级党组织或部门查处的案件中不恰当的结论和处分决定。
4、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纪律观念,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5、处理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处理反映纪检、监察对象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6、督促指导下级纪委和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对先进党组织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8、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使之成为“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纪检监察队伍。
9、完成县委、县和州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fix.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