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的第 一审 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 审理期限 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基层人民接到上级人民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 异地审理,是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的一种有效司法制度安排。最高人民曾明确要求各地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采取异地审理的做法。异地 管辖 案件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异地审理最大程度防止了地方权力妨碍审判的性和公正性,有效排除了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也有效消除了一部分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担忧和误解,是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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