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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纠纷年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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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纠纷年息依据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就要开始计算逾期履行的利息。至于计算至何时,由于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认定截止日期的做法:

1、以付清之日作为逾期利息的截至日;

2、以法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作为逾期利息的截止日;

3、以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日期作为逾期利息的截止日。民间借贷最高利息一般不超过年利率24%,已支付的超过24%但少于36%的部分不予退还,超过36%部分可以不当得利的名义要求返还。具体而言,民间借贷法律支持的利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得到确认并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即当事人可以向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约定在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2.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为防止高利贷等不法行为,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故以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一定的。这种在私法上的通常做法就是将高于上限的利率约定认定为无效,超过上限的给付的利息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债务人已支付的利息超出24%且低于36%的年利率部分不要求退还,但未支付的在审理阶段也最多只会支持24%的年利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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