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意义上,公司作为的法人,在参与民事交易的过程中,涉及的权利义务纠纷,不会直接牵涉至股东。也就是说,对于公司欠下的借款,股东只需要以原先的出资额承担有限的责任,除此之外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权利的,造成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这时候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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