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了解关于军婚的法律规定,了解对方的为人处世,不冲动,不盲目,不随波逐流,多为自己考虑。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士官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驻地或者本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驻地或者在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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