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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工伤认定书送达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抵帆知识网

工伤认定书送达的规定包括送达方式、保证送达的证明、送达地点、代替接收者和送达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工伤认定书能够有效送达给相关当事人,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工伤认定书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是获得赔偿的关键证明。因此,遵守工伤认定书送达的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书送达的规定有哪些

《工伤认定办法》第1对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方式作了规定,即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77—84条就法律文书的送达作了如下规定:

1、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4、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工伤认定书如何送达

民事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调解民事诉讼回避民事诉讼证据民事送达两审终审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书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能否获得赔偿的关键证明。工伤认定书送达的规定对于送达文书的送达方法、保证送达的证明、送达地点、代替当事人接收者和送达期限均有规定。

结语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及《民事诉讼法》第77-84条的规定,工伤认定书的送达必须具备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回证上签收日期。受送达人可以是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如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可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在回证上说明情况,将文书留在住所,即视为送达。若直接送达困难,可委托其他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军人、被监禁者或劳动教养者的送达有特殊规定。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可进行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工伤认定书的送达规定包括送达方法、证明、地点、代收者和期限等方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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