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乡镇卫生院是举办的公益类卫生服务事业单位,主要由县(市、区)举办和管理,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必须有一所举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划归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可实行县(市、区)统筹管理,也可实行县(市、区)、镇共管,以县(市、区)管理为主。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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