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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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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无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身份从代理业务。另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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