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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置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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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安置对象必须具有本市户口、原有租赁关系、未享受相关性住房优惠三个方面的条件。

2、户口方面,申请人和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户),应具有与退管房同址的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在其房屋退管之前。

3、租赁关系方面,申请户在房屋退管前与房管部门有租赁关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持有房屋租赁凭证。

4、未享受相关性住房优惠方面,指申请户未享受任何相关性住房优惠,包括承租公房以及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5、申请人本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其家庭成员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该退管房内与其共同生活。属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且共同居住在退管房内。属于正常婚嫁、计划生育、复转退军人、厦门籍知青或其子女、高校毕业生、、刑满释放户口回迁并居住在退管房内。因参军、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离他处的。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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