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此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我国与、等地的法律不同。在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居住,或与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居住;
(3)双方均在居住。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管辖。夫妻之住所地不能行使职权或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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