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一些行政程序中,当我们向政府或其他主管机构申请时,我们可能会遇到被驳回的情况。但是,如果我们对驳回不满意,我们是否有其他途径进行申诉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或者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不服的行政行为有复议申请权。当事人有复议申请权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复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论:当我们的申请被驳回时,我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方式申诉。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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