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群众新购符合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后,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通行。2、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随车携带登记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3、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隧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立交桥驾驶。4、驾驶非机动车,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通行。5、非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6、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骑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7、非机动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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