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起诉离婚不一定能离。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调解也不能挽回夫妻关系,所以只要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过程中符合上述条件,就能依法判离;反之,如果不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是夫妻在调解过程之后又和好的,那么即使一方是婚姻中的过错方,也不会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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