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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的权利法律问题

来源:抵帆知识网

法律分析: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根据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生产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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