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人民、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准许。
8.法官,检察官,从人民,人民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从人民,人民离任后,不得担任原职或者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是检察官所任职或者监察员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该内容由 董国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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