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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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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文件明确:“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陕西省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健、乡村振兴等六部门联合下发2022年度参保缴费通知,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调整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暂执行每人每年580元,个人缴费标准我省执行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20元,也就是说大致计算一下,个人交一分钱,国家约补贴两分钱。
没有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的特殊人员,按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没有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也是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增加了支付宝、“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网上缴费通道,下一步将在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终端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功能,实现了“网上、掌上、柜面、自助”等多种线上线下缴费渠道的全覆盖,实现了对三秦百姓的“全天候”“全地域”缴费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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