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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和法律程序具体是

来源:抵帆知识网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

1、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2、定向发行股票;

3、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

4、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

5、公开要约收购。

一、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区别有哪些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区别:

1、发债和偿债的主体不同;可转换债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可交换债券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后者侧重于股权融资;

3、发行目的不同;可交换债券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和资产流管理,不一定用于投资项目。可转换债券一般用于投资项目;

4、转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股份;

5、股权稀释效果不同。可交换债券不会导致总股本的变化。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扩大发行人的总股本,稀释每股收益。

二、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从股东层面看,对持有股份少的人是有利的。另外,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在成为一致行动人之前他们各自的股份都没有超过30%,但加起来超过了,则会立刻触发要约收购,这是一个极其重大且后果巨大的动作。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减少了收购带来的动作。

三、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程序是什么

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方式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1、要约收购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2、协议收购的程序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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