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担保人肯定会很关注担保法的。其中的《担保法》第44条的解释更是让人关注的,那么关于《担保法》第44条的解释是怎样的呢?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释义】本条是关于登记程序的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合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某一特定的权利义务签订的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财产的权属证明,具体表现形式可能是: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运输工具所有权证书等。由于只有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才有权处分财产,因此,提交的权利证书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必须是抵押人。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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