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诈骗的金额应返还给被害人,追回成功的时间取决于具体情况。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网络诈骗案件应在规定时间内结案。此外,网络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网络诈骗的金额,如果成功追回,则应将其返还给被害人。网络诈骗的结案时间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在侦查阶段,网络诈骗案件需要在两个月内结案。如果有特殊情况,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在审查起诉阶段,网络诈骗案件一般在一个月内结案。在审判阶段,网络诈骗案件也应在一个月内结案。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则最长结案时间不超过一个半月。
二、网络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司财物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法律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诈骗金额如果追回的话,那么当然是需要还给被害人的,除此之外,在这里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网络诈骗,存在的构成要件,比如说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已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对于网络诈骗的处理程序,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网络诈骗属于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追究。具体来说,对于网络诈骗罪,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罪名:
1.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 网络诈骗罪: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网络环境,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 传播淫秽物品罪:在网络上传播淫秽色情物品,或者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
4. 传播计算机病毒罪: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其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网络诈骗行为也会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具体来说,对于网络诈骗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种处罚:
1. 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 行政拘留:对于严重网络诈骗行为,可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3. 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涉及网络诈骗的互联网企业,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制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同时,对于网络诈骗等网络安全事件,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综上所述,网络诈骗属于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追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诈骗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fix.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