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抵帆知识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执行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

执行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

来源:抵帆知识网

执行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根据《意见》的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和被指定的人民。报送的人民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相关知识:

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和同级人民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执行案件管辖的种类执行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和移送管辖五大类。

1、级别管辖

(1)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裁定并执行;

(2)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裁定并执行;

(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执行;

(4)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执行。

2、普通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3)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4)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裁定并执行。

3、特别管辖

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

4、共同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2)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执行。

5、移送管辖

某一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fix.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