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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客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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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客体是:许可使用权、禁止使用权、转让权等。且前述的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等一般属于实体权利,而禁止使用权等属于附属权利,实体权利可以单独质押,而附属权利不得单独质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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