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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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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破产和解和重整都是企业破产的一个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在申请提出方面,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破产重整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申请。在程序方面,破产重整比破产和解更复杂。债权人通过破产和解成功的,人民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即整个程序终止。和解不成功的,由人民宣告破产。破产重整申请经人民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债务人重整。重整有可能成功,有可能不成功,不成功则会被裁定破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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