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理费是指护理受害者造成的误工损失或必要护理人员的费用。护理费用的计算应考虑护理人数的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合法收入标准:
(1)护理人数。一般不超过两人。未住院或出院后仍需护理的,护理人员为一人。
(2)护理时间。限于受害者因伤害无法自理或完全自理的期限。
(3)护理人员的合法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的正当收入标准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确定。但最高劳务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对于需要护理费的,住院期间必须要求医生出具护理证明。如果需要两个人护理,必须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两个人护理。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请求赔偿未来护理费的,护理期限可以根据其固定残疾时的实际年龄与被诉所在地人均预期寿命的差额计算,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经判定安装功能性假肢的费用,不考虑今后的护理费。依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等级。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1)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受害者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水平。第二,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者在受到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费用。应当根据其残疾情况和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根据有关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者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没有明确的营养补偿标准。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者伤势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费用可酌情赔偿。也就是说,只有在医嘱明确标有营养费三个字才能请求。营养费的计算方法:营养费的赔偿金额一般为每天20-30元;计算营养费的时间,计算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但最长计赔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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