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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正确认识

来源:抵帆知识网

【精神损害赔偿】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正确认识定期金制度 相对《触电赔偿解释》,《解释》对定期金制度做出了更加全面具体的规定,这是对我国侵权法的一大贡献。定期金具有以下特征:1、定期金的存续期间是以赔偿权利人的生存期为标准,由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权利人的生存期内按期给付;2、定期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法律对于各项费用赔偿的规定确定;3、定期金给付期由法院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赔偿金总额、赔偿权利人可能生存年限等因素确定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给付;4、定期金的终止至赔偿权利人死亡。 为什么制定定期金制度,是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如果立法不能实现这一目标,就不是完善的立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人身损害赔偿方式均未做具体的规定,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一般采取一次性赔付的方式赔偿受害人损失。一次性赔付方式简便易行,且可以尽早消灭赔偿法律关系,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活和民事流转秩序,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1、过分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赔偿负担,甚至可以导致赔偿义务人支付不能或企业破产,最终使赔偿权利人利益受到损害;2、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不能对赔偿金进行合理分配使用,使赔偿落空或被其他人挪用、侵吞获得不当利益,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不鲜见的;3、赔偿权利人将获得的全额赔偿金很快消耗殆尽,之后又要求社会予以救济和援助,重新成为社会负担;4、市场经济千变万化,如遇到通货膨胀使货币贬值等因素,一次性给付的赔偿金因通货膨胀而不能满足赔偿权利人的要求时,其又再次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金,使双方本已消灭的赔偿法律关系再次发生,这样有违一次性给付全部赔偿金的初衷。而采取定期金方式支付损害赔偿金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1、避免了赔偿义务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金,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而支付不能甚至破产;2、避免了通货膨胀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3、避免受害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4、避免受害人亲属得到重大不当得利,;5、避免了当事人的多次诉讼,造成诉讼成本增加,资源浪费等。 定期金支付方式虽然有以上诸多优点,但是根据我国国情,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各项法律制度尚未完善,《解释》并没有照搬其他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以定期金给付为原则,以一次性给付为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方法,而是采取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定期金支付为例外的给付方法。而且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解释》第33条、34条的规定,适用定期金制度,否则不仅达不到设立定期金制度的目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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