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离职不违约,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违约金的存在取决于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上述情况外,单位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辞职需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劳动者可解除合同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未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保费、违反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辞退员工需按规定赔偿。
法律分析
一、签完劳动合同离职违约吗?
签完劳动合同离职是不违约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有违约金,这个得看是不是和用人单位有约定服务期或者是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服务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起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就是说双方协商后,如果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要支付给公司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这个约定的可以支付单位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个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辞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只能对两种情况来约定违约金,涉及到有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辞职的原因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是属于用人单位强行辞退员工的,还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赔偿有关费用。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完劳动合同后离职并不算违约。根据劳动者的通知期限,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然而,是否存在违约金需要根据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来确定,例如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等。除此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特定情况外,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在辞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法确定违约金的支付。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辞职的合法性应基于实际情况,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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