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1、对连同所包装的应税消费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无论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对只收取押金而不随同产品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其所收取的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税;
3、对即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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