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了好几年,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我们住在一起的时候,婚房、购车和日常开支都是我花的钱,结果今年过完年后,这个男人就带着我的钱和我买的车跑路了,我的财产怎么才能追回?
您说的情况属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的《同居案件若干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民法典》实施后,《同居案件若干意见》被废止,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里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并未对您这类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规定。也就是说,您说的情况在过去有法律规定,目前却处于法律空白状态。
具体到您的案件,如果您和您男朋友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处理有约定的,一般可以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大多会参考《民法典》和已废止的《同居案件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根据同居期间财产的实际情况、双方对资产的出资额度、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等妥善分割。
但是需要特别提醒您注意的是,由于在同居期间,所使用的财产均为您个人的,如果您想追回这些财产,可能面临着较为严苛的举证责任,即:您需要证明相关财产是您出资购买或者系您所有的,如果您没有这类证据,则能够追回的难度较大。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废止)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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