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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抵帆知识网

《关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行为规范》的主旨是:被执行人需要经批准方可离开居住地,变更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需及时报告,传讯时要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法律分析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拓展延伸

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律保障与责任

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律保障与责任是指在取保候审期间,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被取保候审人有权获得合法的辩护、自由出入、保护个人隐私等权利,同时也有义务遵守取保候审的条件、配合机关的调查等义务。这种法律保障与责任的平衡是为了保护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公正。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和促进司法公正。

结语

被取保候审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得到充分的保障与遵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遵循相关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地,及时报告变动信息,准时到案,并严禁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这种平衡法律保障与责任的机制旨在保护被取保候审人的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被取保候审人应积极合作,充分了解自身权益与义务,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个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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