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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多余的安置房应该如何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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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剩余的房屋,开发商有可能是有一部份交做安置用,一部份做商业用途,这个现在很常见的情况,这部分利益可能用以抵扣部分开发商的施工费用。

安置结束后意味着被安置人与合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结束,那么双方不再互负权利义务。由此,剩余的安置房屋,首先不属于被安置人的。

安置房申请条件如下:

1、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请人依照《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

5、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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