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个人有下列情形的,能申请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比例。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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