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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局的行政职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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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和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金融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金融要素市场发展规划,推动地方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
2、负责推进金融中心建设,优化金融产业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地方金融机构设立、改制和重组等工作,参与策划、指导、规范全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产整合的融资工作,牵头协调重大金融项目招商工作等。
3、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推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配合省金融监管局推进地方要素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4、推动地方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强金融对外合作交流。协调全市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搭建产融对接平台,为重大项目、重点产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5、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推进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6、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典当行等实施监管,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等。
7、配合金融管理部门驻蓉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为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8、统筹市、县金融工作,推进省市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参与、指导全市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9、完成、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任免。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委员会。货币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货币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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